郑州房管局出招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2010-1-26 9:25:24 来源:新华网 编辑:采编 阅读:1687次 字体:  我要投稿

会议现场

 

  新华网河南频道1月26日电   25日上午,郑州市房管局召开了新闻通气会,针对新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细则及内容进行了通报说明。出席这次新闻通气会的有郑州市房管局的相关领导和多家媒体。

    新修订的《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办法》对原有政策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与补充。郑州市房屋维修基金是从2003年开始收取,目前共有10多亿元,但每年支出的金额只有几千万元。使得大部分资金都没有起到它的作用,从新的政策开始实施后,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将会更加透明、规范,使用率也会大大提高。

  名称变身:由“基金”变为“资金”

    新《办法》将,“维修基金”改为了“维修资金”。说明了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新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定期利息、投资国债的增值收益、住宅共用部位和设备经营收益以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等资金均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这样大大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缴存办法:无电梯住房每平方米35元,带电梯住房每平方米65元

    新老办法标准不变:买房时,就要交首批维修资金。新的《办法》还规定规定购买无电梯的房屋的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缴存;购买有电梯房屋的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缴存;公有住房出售,售房单位将按照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提取。

  缴存时间:交房之前缴费,业主不缴维修资金不能领房

    维修资金缴存时间也发生了变化。新《办法》规定,业主未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如果开发商未按规定将房屋交付买房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开发商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缴款方式:开发商可代收,业主也可自行缴到银行

    以前的房屋维修资金都是委托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收。而新《办法》规定业主除可以委托开发商缴款外,还可以自行缴纳。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缴的,开发单位应当自收到维修资金30日内存入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缴该部分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维修资金应当在所在地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这样一来,不管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不会跟着走,提高了维修资金的安全性。

  维修施工:维修房屋可实行招标

    新《办法》称,为鼓励公平、公开、公正的竞选原则,维修房屋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定维修施工单位。

    管理方式:业主自主管理,或委托政府管理

    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应该是市民都特别关注的问题。这次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等两种方式。业主实行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但是为了防止维修资金被私自挪用、滥用,《办法》规定在使用时,仍然要接受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督。

  法律依据: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不得马虎,要全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新的《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公有住房销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等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对挪用资金,拒交维修资金、违规使用维修资金等违法行为都要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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